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温州国家高新区)品牌效应和辐射作用,全面统筹全市创新资源,促进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双提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温州国家高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国家高新区实施“一区多园”(“一区”是指温州国家高新区,“多园”是指各县〈市、区〉及功能区中的专业园或产业集聚区)发展模式,构建区域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协同创新发展格局,有利于新时期温州市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部署,打造全市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增长极,实现温州国家高新区和各园区品牌输出、产业联动,为温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成立温州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配置全市资源,领导“一区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温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一区多园”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推动落实各项工作。
第四条 “一区多园”采取“全市统筹、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的方式,以温州高新区现有区域为主园区,首期将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核心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核心区、温州高教园区、乐清智能电气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瑞安智能成套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纳入“一区多园”范围,上述纳入园区的四至边界范围与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五园”四至边界范围保持一致。后续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省级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重点科技资源集聚区块视发展情况逐步纳入温州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范围,并按程序报备。
第五条 经批准列入“一区多园”的各个园区,增挂温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园牌子,享受国家、省对温州国家高新区的产业、科技、人才、项目申报等政策。温州国家高新区以“一区多园”为主体申报各类平台、项目等并得到上级资金支持的按一定比例与分园分成(具体分成办法另行制定)。市政府在用地指标、科技创新资源等方面向“一区多园”倾斜。
第六条 “一区多园”的管理不涉及工业园区的设立、变更、调整、人事、编制等事项,不涉及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调整,各分园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管理。
第七条 各分园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统计制度,确定统计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火炬统计工作,火炬统计报表定期报送“一区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温州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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