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23〕108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甬建函〔2024〕24号),进一步加强全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全区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治理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总书记关于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两个至上”,围绕“两个根本”,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聚焦社会热点、痛点、难点,突出常见问题治理,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工程实体质量管控,大力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实现全区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升、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户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区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安置房等住宅工程,以及用于居住功能的其它建筑工程。
(二)整治重点:进场材料、开裂渗漏、外墙外保温脱落、全装修、小区室外排水管道等住宅工程质量常见突出问题。
三、主要任务
认真执行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甬建发〔2022〕19号)规定,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突出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全面强化进场材料、开裂渗漏、外墙外保温脱落、预拌混凝土质量、全装修质量、小区排水等治理。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全面负责对住宅质量突出问题治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强化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实体检测和功能性试验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分户验收、业主开放日、竣工验收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二)切实提升细部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住宅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针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突出问题提出具体的细部构造、节点做法和控制措施,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需要;鼓励优先选用抗渗、抗裂、隔声等性能好的建筑材料和工艺做法。
(三)突出施工质量管控。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全面做到“五严格”,严格建材质量管控,严禁使用无证材料,严禁未检先用、边检边用;严格实行样板引路,全面落实外墙外保温及防水、室内装饰装修等工艺样板制度;严格落实质量标准,针对住宅质量突出问题,其关键环节、细部节点做好加强处理;严格工程验收管理,落实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质量员检查的“三检”制度,落实装修分部管线分项隐蔽举牌验收制度,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将验收资料录入“浙里建”;严格落实功能试验和实体检测,按规定做好外墙外窗淋水试验、屋面及防水要求的楼地面蓄水试验、室外强弱电井蓄水试验、排污管道通球试验和外墙外保温实体检测等,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
(四)强化监理单位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突出对住宅质量突出问题质量监理。对进场材料复试履行见证取样;对外墙外保温、预拌混凝土、梁柱节点区混凝土等开展平行检测;对外墙外窗淋水试验、屋面及防水要求的楼地面蓄水试验、室外强弱电井蓄水试验、排污管道通球试验等功能性试验加强旁站见证,并留有必要的影像资料。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12月底,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
各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广泛动员,周密部署,组织宣贯,全面了解专项整治的目标、重点、主要任务、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留存部署工作的宣贯影像及台账资料。
(二)检查整治阶段(2024年4月至2024年11月)
1.自查自纠。各建设单位首先立即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召开治理专题会议,根据本通知治理主要任务要求,结合项目实际,认真部署,明确设计、施工、监理各自职责,提出管控措施,形成会议纪要,并留有必要的影像资料。第二,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排查质量问题,已经施工但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措施立即整改;还未施工的应根据本通知措施要求,完善编制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明确项目不同阶段的施工、检查、试验检测等工作重点及相关监督检测的计划时间,确保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第三,自查自纠每季度至少一次,并填写2024年全市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自纠表(附件1),分别于5月、8月、11月底前报区安质站,并形成相应的专项治理行动台帐备查。
2.督导检查。我局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同时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开展实体监督检测和功能性试验监督检测或监督检查。对平时管理混乱、质量问题突出、未开展自查自纠、未采取措施整治、社会投诉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通报批评。
3.示范引领。本年度我局将组织开展区优质结构考核工作,择优挑选标杆项目、树立典型,鼓励项目组织举办住宅工程质量提升现场会,全面引导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和建设品质。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2月)
各建设单位要对本项目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科学评估,查找不足,巩固整治成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建设单位要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强化研判,找准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制订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强化监督,突出重点。各建设单位要加大对现场的管理力度,特别是对住宅工程常见突出问题,要采取高强度、大频率的检查,坚持边查边改,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对我局监督抽查中整治工作不落实、自查自纠不认真、整治措施不力、质量隐患较多的、社会投诉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约谈、重点监管、信用扣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实施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
(三)认真总结,健全机制。各建设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补齐工作短板,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来源:招商网络
宁波高新区在空间布局上,将形成“核心区+延伸区+联动区”三个层次区域协同发展格局。其中,核心区由宁波高新区、宁波高教园区北集聚区、镇海新城北区区块三个区块组成,2013年宁波市委市政府作出以高新区为主要依托建设新材料科技城的重大决定,核心区规划总用地面积约55平方公里。2018年2月1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宁波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该区域以高端研发、人才集聚、创业孵化等为主要功能进行开发;延伸区是与核心区紧密联系的产业化功能区,加快推进产业园、加速器等建设,引导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实现产业化;联动区是与核心区有效联动的新材料产业集聚区,主动接受核心区辐射,推进优势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区位交通:高新区东临宁波深水良港,南接杭甬高速公路,西靠宁波市区,北连杭州湾跨海大桥,是宁波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载体和长江三角洲南翼的科技创新基地。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具有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连接市区和北仑区及宁波港的江南路、通途路贯穿园区。宁波东外环线建在高新区东部边缘,沪杭甬高速公路、同江一三亚沿海高速公路与高新区主干道相接。高新区距离高速公路入口3公里,距离机场10公里,距离港口18公里,距离市中心4公里,交通十分便利。高新区依托城区发展,快捷、方便的信息传达和配套完善的服务设施,为投资者提供了高品位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经济发展:2023年,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91亿元,同比增长6%,增速位列全市第四位。实现财政总收入85.4亿元,同比增长2.3%,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6.7亿元,同比增长0.6%;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45.7亿元,同比增长10.2%,外贸出口282.8亿元,同比增长8.4%。实现规上工业产值357.8亿元,同比增12.7%,增速连续12个月位居全市第一;实现规上工业增加值139.4亿元,同比增长21.2%,规上工业亩均税收达82.9万元/亩,亩均增加值达770.1万元/亩;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8家,新备案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达784家、536家。全社会R&D经费支出30.34亿元,占GDP比重达8%,位列全市第一。新增授权发明专利725件,有效发明专利达5599件,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00件,居全市首位。科技创新:宁波高新区是宁波市委市政府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举全市之力打造的科技创新大平台,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创新大引擎,实施“一区多园”发展战略,核心区作为全市大孵化器,为宁波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全区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7.1%;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200件;引进集聚了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所、北方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院、宁波新材料联合研究院、西北工业大学宁波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宁波人工智能研究院等一批重点研发机构。拥有8家国家级孵化器和企业加速器、11家国家级众创空间。共集聚海内外院士17名、国家重点人才98名、省市重点人才(团队)422名(个),高端人才密度居全市首位。扎实推进实施高新区“一区多园”发展战略,在全市范围内已设立10个分园,形成“一区十园”新格局。
园区动态 优惠政策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
2024-10-30宁波高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试行)
2024-05-08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
2024-01-16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明确宁波高新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9-27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3-06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标准创新品牌培育引领质量强区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