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五个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政办发〔2020〕36号文件中的《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念好“两业经”,推动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聚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做强做大数字核心企业,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二)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当年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或取得试点的,奖励20万元。积极鼓励工业软件APP化,当年首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项目或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1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50万元。对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给予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鼓励开展“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或实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验收后按不低于实际投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首次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公司、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5G“新基建”及应用。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5G基础建设和应用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20〕4号)。
二、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四)推进集群强链建设。实施“双十双百”集群培育行动计划,对年度评为“领先集群”的,给予核心区所在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度评为“领先产业链”的,给予核心区所在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梯度打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对列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给予集群促进机构100万元奖励。
(五)加快印染化工产业跨区域集聚提升。对跨区域集聚提升的印染、化工企业项目,按照《绍兴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印染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政策意见执行。建立市区化工产业集聚提升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项目建设;对于投资超过100亿元的重特大跨区域集聚提升项目,可专项组建项目投资基金支持,适用承接地招商政策。
(六)实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2.0版。对当年列入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分行业试点标杆区、县(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所在开发区(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当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当年新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给予平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整合和引导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及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组建新兴产业专项基金,并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八)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年营收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5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 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进行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着力提升平台能级
(九)支持园区平台提档升级。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小微园区、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评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
(十)推进服务平台升级。深化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升级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5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县级工业行业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培育企业“长高长壮”
(十一)打造“领航型”标杆企业。对年营收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50%),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二)壮大“冠军型”创新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奖励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三)扶持“种子型”小微企业。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四)实行“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根据《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方案》,实行激励政策扶持。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政策》。
五、推进制造业有效投资
(十五)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其中,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市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增加2个百分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的增加4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2年内有效)。
(十六)加快智能制造提升。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际定义执行),经认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按企业当年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5%再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对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诊断费用全额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当年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设且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工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机构的,每家给予奖励10万元。
六、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十七)大力发展首台(套)产品。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企业购置使用首台(套)整机装备或成套装备(含前三套装备或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500万元,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的,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地方应用奖励可以与省级应用奖励同时享受。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实行市级首台(套)装备保险阶梯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装备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市级首台(套)装备首年度实际保费的65%给予保险补偿,从次年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同一产品被评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执行上级保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
(十八)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 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 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十九)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十)鼓励创新能力迭代升级。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十一)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给予奖励200万元;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给予奖励100万元。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奖励100万元;相关品种量产后,再给予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二)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给予奖励1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提升产业发展“标识度”
(二十三)培育发展自主品牌。鼓励企业整体规划自主商标品牌发展,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四)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每张奖励1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
(二十五)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
八、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二十六)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七)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二十八)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对“无产可破”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按破产费用不足部分的50%给予破产管理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九)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加氢站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固定式加氢站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引导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对加氢站运营企业按10元/千克给予加氢补贴。对推广应用的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等,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1:1补贴。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服务业数字化、高端化、品质化、融合化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运行补助。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50万元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遴选不超过20家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设立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数据运算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可享受用地性质不变、水电气价不变政策,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推动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50万元奖励。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经验收,一次性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五)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参加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经验收,给予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六)鼓励发展过夜旅游。加大“全市游”黄金旅游线路推广力度,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20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以上旅行社,按10元/人次奖励;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超过1000人次/年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七)支持来绍“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在争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期间,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团队来绍旅游,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1.5万元。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来绍旅游并停靠,且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旅行社组织自驾单次规模30辆(含)、100人(含)以上,在绍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固定发班绍兴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30班以上、2000人以上,在绍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八)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鼓励旅行社参与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九)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新设旅游产业类院系,对新开办旅游学院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开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每个专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6000元、1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十)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项目,按实际贷款额予以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计利息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一)鼓励创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项目。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二)鼓励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补助80—100万元、50—80万元、30—50万元。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予以实际总费用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各区、县(市)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相关会展,补助展位费金额的50%。(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三)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在全市起示范作用、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长10%以上的主营体育类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给予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或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四)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新获得全省一级保安服务企业、全省保安服务企业先进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十五)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客房数100间以上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鼓励旅游饭店开展智慧化建设。(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十六)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奖励。对集聚区建设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户给予一定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七)推动城乡商业提档升级。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绿色商场、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省级、市级智慧商圈的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商贸中心,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标准化改造升级或平台化运营管理的,给予承办企业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按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八)鼓励城市商业品牌能级提升。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正式营业并产生销售额次年起,按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顶级、一线、二线品牌专卖店的引进方,按品牌专卖店实际装修费用(不含配套部分)的20%予以补助,自品牌专卖店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按照 50%、30%、20%给予补助,单个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新开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进口商品网点,符合条件的自正式营业起给予当年4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九)鼓励连锁企业拓展提升。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每新增1家30平方米及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创造条件实现汇总结算的连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鼓励商务楼宇发展。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楼宇,引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10家以上,楼宇当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二十一)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对经组织,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二十二)调整优化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给予奖励100元,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予以奖励,每个港口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水运企业新购置500吨级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每艘奖励20万元,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1万元(不足一年计一年),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对承接“公转铁”项目成效显著的运输等相关企业,按每标箱100元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三)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首次申请获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评定为部级、省级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四)支持城乡配送和物流创新发展。对新建符合省“四好农村路”标准、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上的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网点的企业,每个网点给予补助0.5万元。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五)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六)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3000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包括MCN机构),每签约1名头部主播(主流平台粉丝数100万以上且为企业带货额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七)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重点培育电商平台、重点培育跨境电商服务商、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对新评为4A级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新评为5A级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八)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50万元、70万元、90万元、120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1000元/展位。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九)积极引进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二十八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引入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举办规模达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标准展位达到500个及以上的展会,对引荐机构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引进已获得UFI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引进的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的,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机构(公司)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加快会展企业及品牌展会培育。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全国三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年度总展览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境外三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年度总展览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一)支持对展会品牌化认证。对新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取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品牌会展评定的展会项目,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二)提升展馆及配套服务。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给予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设立物流快递、布展设计、特装搭建、知识产权咨询四项硬件性能配套服务,且达到对参展人员、来访客商、成交统计要求的场馆,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三)推动展会服务信息化升级。对搭建展馆信息化、智能化服务功能的数字化服务平台,给予建设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积极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网上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展商与观众互动、数据管理的会展企业,给予信息平台建设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评定的会展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标准化推进、会展业统计系统和展会评估体系设计方案,给予方案设计单位2万元奖励。对在“绍兴云展平台”上举办的线上展会,根据参展企业数、采购商数以及洽谈时间和场次,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四)加快会展人才培育。对会展机构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会展相关研究成果,并得到政府采纳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会展机构(高校)研究制定关于绿色会展、智慧会展、会议会展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得到国家相关行业权威部门评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开展经评定的会展培训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办经评定的全市会展企业中高层人员培训班,且人数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3天以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机构组织的线上会展人才培训,1个月培训周期内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课时、培训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的,经评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培训机构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五)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一年后,给予奖励2万元—1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十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对服务机构按其营业收入的3%予以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评选为市级优秀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5万元。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十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智。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给予每人次5000元至2万元引才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次500元—800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超过100人活动的,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每场奖励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十八)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培养。对全市HR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给予奖励2000元—8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优化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三十九)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5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市级“老字号形象店”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20万元;对新建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50万元。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位(家)1万元、10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十)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给予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十一)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评为省级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十二)提升企业亩均效益。深入实施服务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市级“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十三)鼓励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首次超过 1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额首次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十四)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三年在库且均正增长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新增企业除外),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超出全市规上其他营利性平均增幅部分百分之一奖励,奖励部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对连续三年在库且均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新增企业除外),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给予超出全市限上平均增幅部分千分之一奖励,奖励部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连续三年在库且均正增长的零售企业(新增企业除外),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给予超出全市限上平均增幅部分千分之二奖励,奖励部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连续三年在库且均正增长的住宿餐饮企业(新增企业除外),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给予超出全市限上平均增幅部分千分之五奖励,奖励部分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十五)扶持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及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夜间经济、“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军民融合发展奖励、来绍“大团”及“年度直通车”、体育业奖励补助、文创旅游商品开发经营、展会品牌化认证、展会服务信息化、会展人才培育、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及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等事项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首次小升规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3%的规下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
二、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三、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分档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五、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科研攻关,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联合攻坚,按项目研发投入的15%—25%分档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市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市、区各承担50%补助经费。鼓励各区、县(市)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配套资助。
六、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推动科技创新券跨行政区域互认互通。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券服务载体,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对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系统提供服务的,按创新券实际兑付额再给予10%补助,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七、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奖励不少于50万元。
八、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奖励不少于50万元。
十、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奖励不少于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奖励不少于50万元、20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一、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奖励2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5万元。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符合条件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
十三、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
十四、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体系,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不高于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十五、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外职务类发明专利,按申请成本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给予奖励每项不超过2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六、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达标)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发明专利大户)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补助20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给予奖励不超过5万元。
十七、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进一步推广新昌全面创新改革经验,发布创新指数,对市县两级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双下降”,或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全社会R&D经费支出增幅“双低于”全省平均的区、县(市),在科技进步考核时“一票否优”。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十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全市,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奖补资金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融资畅通工程,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对银行机构进行考核。设置存贷款增量增幅、制造业贷款、人才企业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及不良处置、社会责任等考核指标,分季度与年度开展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考核结果纳入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
(二)对保险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设置赔款与给付、服务效率、保费收入增量、保险服务质量、政保合作情况等考核指标,并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两个类型分别评价,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三)对证券期货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设置地方贡献、交易总额、业务创新、社会责任等考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助推绍兴产业提升发展,对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域的项目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执行。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五)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所产生的代偿损失,剔除省担保集团承担部分后,由市、县两级担保公司各承担一半,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向企业追偿。
(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号)。
三、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支撑
(八)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企业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奖励30万元;递交境内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奖励100万元;在境内交易所成功上市(含境内A股买壳迁址)奖励17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10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20万元。
(九)支持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资,按净融资额的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立足主业,结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开展横向、纵向产业链的境内外并购重组,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奖励200万元;成交金额5亿元(含)—10亿元奖励100万元;成交金额2亿元(含)—5亿元奖励5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减半奖励。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在绍金融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市、县政府分别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符合绍兴市制造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新引进当年度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和外债增资扩能新上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对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和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项目,在用地、环保、能耗、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综合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负担,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资助;对规模进出口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自行参加的境外展,按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到境外参展的,给予一定的人员费资助。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10个以上展位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5万元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新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自营出口额3000万元—3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重点鼓励。
(十)鼓励机电、高新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当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出口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一)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外贸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当年首次获得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十三)鼓励扩大进口。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中央、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四)鼓励开展服务贸易。根据企业类型、业务属性及业务情况,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企业进行激励。支持企业开展营销,引导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在重点服务贸易(文化贸易)网络营销平台(线上交易网站)进行推广、展示、交易。支持服务贸易基地建设,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15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新开跨境B2B店铺且有出口实绩的,予以鼓励。对上年度出口超300万美元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销售业绩的,予以鼓励。对上年度出口超300万美元的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信保订单)、速卖通、亚马逊、eBay、wish、shopee等平台开展境外推广,予以鼓励。
(十六)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予以园区运营方一定补助。
(十七)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方式9710、9810项下)的年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1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八)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80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托管服务的企业,实际服务企业20家以上,跨境B2C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或跨境B2B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服务费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一)加大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支持力度。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610项下业务)的跨境电商出口额达5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UPS、DHL、跨境专线等物流方式出口,给予鼓励。
(二十二)加大重大跨境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力度。重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龙头骨干企业,由区、县(市)结合各自实际,完善招引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支持建设外贸服务平台。鼓励培育或引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四)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资助5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五)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以上项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六)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实现全覆盖,对自行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
(二十七)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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