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县级森林村庄创建实施办法

2017-03-13 09:17

为规范新昌县县级森林村庄的创建工作,促进村庄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增强森林固碳减排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生态文明,推进新昌县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着力打造美丽乡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昌县县级森林村庄创建工作由新昌县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条 凡纳入县级森林村庄创建计划,申报命名“新昌县县级森林村庄”,均要通过考核验收。

第三条 申报“新昌县县级森林村庄”,应达到以下标准:

1.创建工作纳入村“两委”重要工作内容。

2.山区、半山区、平原村的中心村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15%、20%、25%以上,珍贵树种500株以上,并做到见缝插绿,“拆违、拆旧”后闲置地,应绿尽绿。

3.门前屋后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果园、小花园、小竹园等,实现庭院绿化、美化和香化,50%以上的农户每户植乔木树种5株以上,或经济树种、灌木10株以上。

4.村域内道路、河道宜林地段绿化率85%以上。

5.聚居村建设不小于3亩的依村片林或500米环村林带。

6.村周围荒地、沟旁坑岸绿化率90%以上。

7.建立绿化护林管护制度,建立村规民约,落实护林管护人员;无较大破坏森林事件和森林火灾发生。

8.野生动物得到有效保护,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9.村域内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养措施,确保古树名木健康生长。

10.大力普及宣传森林生态文化,有生态科普知识宣传场所,有宣传标志、标牌。

第四条申报考核

各乡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绿委办上报下一年度森林村庄创建计划,县绿委办经审核后下达全县年度创建任务。

列入森林村庄计划的村,按要求开展创建工作,每年10月底前,对照建设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自我测评打分,各项指标综合得分达到90分以上方可申报。考核验收以乡镇、街道为主,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全县3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五条命名表彰

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街道申报考核验收情况,提出拟命名名单,经县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正式命名“新昌县森林村庄”,并对考核验收合格的村按照当年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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