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XHD05-2018-0001
关于2016年度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资助经费的实施细则
为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战略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根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实施好培育工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经市科委认定的市级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企业。
二、经费分配
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以“后补助”方式进行经费资助。
1、对列入本期市级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实施研发经费补助。具体以立项当年企业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经费资助。
2、研发经费补助的兑现流程:列入市级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根据《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要求,于次年完成上年度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未及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经费申请。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情况进行审核。按照核算标准,分配单个企业资助经费。
三、组织管理
1、专款专用:企业收到资助经费后,按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开支范围进行财务核算,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和审计。
2、培育管理:在培育期内按照要求上报各类报表,协助市科委对“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定期进行考核。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西湖区关于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资助经费实施》同时作废。
杭州市西湖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西湖区财 政 局
2018年3月29日
来源:招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