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应急管理科,各街道应急管理所:
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高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各你们,请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宁波高新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内容。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等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
(四)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三条 举报人采取无论实名匿名,均予受理。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来信来访(地址: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99号,邮编:315040)、口头或委托他人转告,也可以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APP举报平台上进行举报。
(二)安全生产举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行业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波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甬高新安〔2022〕4号)规定的职责划分,受理或移交事故隐患举报。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本局负责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经举报人确认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四)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详细询问,如实记录。
(五)受理举报应登记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对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尊重隐私权,并给予保密。
第四条 收到举报事项后,接报人立即填写《宁波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登记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受理。
(一)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日启动调查程序,于30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报请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时间并将延长办理的事由告知举报人,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二)举报事项办结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答复举报人。
(三)办结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材料,根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号建档保存,由专人负责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泄漏案卷材料。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四)对个别举报人故意谎报、捏造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企图利用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举报名义故意干扰安全生产正常工作的,受理登记人员应向举报人明确利害关系,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标准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视情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二)对举报瞒报事故、谎报事故等级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奖励5000元;较大事故奖励1万元;重大事故奖励3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另行报请管委会予以奖励。
第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分别向多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由先行受理的单位负责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或安全生产服务关系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事项;
(三)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事项;
(四)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财政安排举报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一事一奖励。举报核实后30天内,经由举报查处人员确认,填写《宁波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审批表》,由应急管理科根据举报事项拟定奖励额度,根据奖励额度,报局领导审批。由财务人员及时通过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发送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举报人接到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局要求在6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和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到财务人员处领取奖金。
本局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试行)》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进行认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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