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1-11-11 00:00

原标题: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大力推进农业“双强行动”,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1〕21号)和《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打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示范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一)支持粮油产业发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新建类项目按每亩1800元配套补助,提升类项目按每亩1200元配套补助;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每年按每亩10元补助;对稻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上的主体,给予每亩70元补贴,对油菜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主体,给予每亩50元补贴,每年安排工作经费50万元用于规模种粮、规模种油补贴发放工作;对列入市级小型农田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畜牧业提档升级。对新(扩)建新增产能达到0.5万只、1万只、2万只、5万只的湖羊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绿色发展标杆场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渔业产业发展。对渔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稻渔综合种养万亩特色乡镇、千亩专业村和百亩示范主体创建计划的项目,按面积分别给予每亩300元、250元和200元补助。

(四)支持蔬菜、水果、蚕桑等产业发展。对连片种植100亩以上(标准大棚50亩以上)的蔬菜、水果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桑叶机械化收获、工厂化养蚕等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保障性蔬菜基地建设。

二、推动科技强农、机械强农

(五)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面积200亩以上制繁种基地的主体按每亩5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省、市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单位,每年分别按5万元、3万元补助;对订单良种主体按省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水稻新品种展示示范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主体,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对生产一代杂交蚕种5万张以上的主体,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市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南繁基地建设。对承担市级湖羊、水产保种任务的主体,每年给予15万元补助;对改造提升后新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种场、一级种羊场、二级种羊场,分别给予35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水产良种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改)建区域水产繁育中心建设项目,按基础设施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

(七)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设立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专项,重点支持现代生物育种和智慧农机具装备研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主要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的,给予上级补助经费20%的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获得“创新指数”评价一、二、三等奖的涉农制造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市派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补贴8000元,团队、个人实施的项目分别补助8万元、4万元。

(九)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转让合同,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创新券补助,单个农企每年最高兑现20万元;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合同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支持农机推广与社会化服务。对新增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省级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农机创新研究试验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宜机化”改造的农业项目按每亩1000元一次性补助。对符合“五有”条件的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统防统治服务面积达到1万-2万亩、2万-3万亩、3万亩以上(不含服务主体承包耕地)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补助;对列入粮油育秧育苗、机械化栽植试点的服务主体,作业面积1000亩以上的,按每亩40元给予补助。

(十一)支持智慧农业发展。对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建设的农业试点单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十二)支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对新认定的省、市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奖励;对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A级、B级的生产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绿色食品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对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包括2021年10月1日起犬只狂犬病疫苗经费),除省级承担经费以外,给予50%的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市对区补助标准按照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20%配套补助;对家禽胴体专用脚环式检疫标志工本费给予50%的补助。

(十四)支持“肥药两制”改革。对省级农药、化肥定额制示范区分别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列入计划的商品有机肥生产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应用本市生产的商品有机肥达到10吨以上的主体,按任务数每吨150元补助;对当年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且每亩使用有机肥达到500公斤以上的粮油类生产主体,按每亩75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当年向本地农业生产主体推广销售配方肥1000吨以上的经营企业,给予每千吨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规模粮油生产使用配方肥达到10吨以上的主体,按任务数每吨150元补助。

(十五)支持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建设。对在省第三方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给予维护主体每条5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深化产业融合发展

(十六)支持“未来农场”创建。对新认定的市级“未来农场”给予200万元奖励。

(十七)支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乡村创客。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给予20万元奖励,评定省级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乡村创客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农产品加工发展。对新型加工和产地仓储保鲜设备购置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提高500万元再追加5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生鲜农产品类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年度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双创”点,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社区)、精品村(社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第三方示范服务平台”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农村电商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安排运维经费;物流企业寄递本地特色鲜活农产品1万件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2000件再追加1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入的服务企业,当年新增服务本地农产品交易企业超过100家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增加25家追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湖州湖羊、湖州湖蟹等市级区域公用品牌运营单位每年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获省级“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市级农产品政府质量奖的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办在湖举行的省级以上及全市“月月农”活动的主体给予补助。

五、建立农业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一)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对湖羊保险按保费的25%给予补助,对养蚕保险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对水稻种植全成本补充保险按保费的42.5%给予补助,对设施大棚保险按保费的35%给予补助;支持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

(二十二)推动农业政策性担保。对为农担保比例达到70%以上且向农业主体收取手续费不超过1%的担保公司,按年农业担保日均余额的2%-3%给予分档限额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建立农信担保风险补偿准备金,防范化解代偿风险。

(二十三)支持金融贷款。对参与农业“标准地”使用权和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合作银行,按当年新增农业“标准地”使用权和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四)加强农业救灾。每年安排农业灾害救灾补助资金和农作物、蚕种生产救灾与风险种子储备经费。

有关中央和省要求市级承担的刚性支农扶持资金不列入本意见。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财政资金支持的就高安排。各区应加大乡村产业振兴投入力度,出台相应支持政策,三县可参照执行。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兴旺的十条意见》(湖政办发〔2018〕7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渔业绿色发展的十条意见》(湖政办发〔2018〕68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八条意见》(湖政办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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